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六、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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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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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五、制度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水处理装置应定期维护(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冼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以保障产品质量恒定。凡采用臭氧装置对半成品水进行消毒的应控制好臭氧浓度和水流速。所用的桶、瓶子及其盖子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灌装和封盖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人工灌装和封盖。用于封盖的方法、设备和材料应能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灌装封盖后的桶装水,桶口部分必须用热塑膜包裹密封,避免污染。
(四)出厂检验制度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必须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室。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室至少应具备下述卫生质量指标检验能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电导率(纯净水),盐等。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2、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7 通风与净化空调
7.2 气流组织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7.2.2 I级洁净用房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垂直单向流, 局部 I级洁净用房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垂直单向流,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 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 20cm以上。
7.2.4 局部 I 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至少下垂至送风口下 0.5m,也可低于操作面。
7.2.5 当围挡壁离地高于 1.8m时,若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 1/14,则局部 I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 净化送风参数
7.3.1 Ⅰ级洁净用房操作台高度(一般为地面上 0.8m)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 0.2m/s,如操作面为实体平面,此高度可上调 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Ⅱ级 不小于 20 次/h
Ⅲ级 不小于 15 次/h
Ⅳ级 不小于 10 次/h
无等级要求 不小于 5 次/h
7.3.3 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 40m3/h 设计,还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5Pa 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10Pa 的正压差。
7.3.5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光培SC车间设计装修报价的汇龙净化于2025/5/2 12:13:3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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