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五、制度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水处理装置应定期维护(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冼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以保障产品质量恒定。凡采用臭氧装置对半成品水进行消毒的应控制好臭氧浓度和水流速。所用的桶、瓶子及其盖子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灌装和封盖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人工灌装和封盖。用于封盖的方法、设备和材料应能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灌装封盖后的桶装水,桶口部分必须用热塑膜包裹密封,避免污染。
(四)出厂检验制度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必须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室。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室至少应具备下述卫生质量指标检验能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电导率(纯净水),盐等。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2、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固体饮料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二、生产场所
(一)生产场所。
1.配料车间、干燥脱水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准清洁作业区(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区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4 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
4.3 环境参数
4.3.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参见附录 B。
2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 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20~25℃,相对湿度应为 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18~26℃,相对湿度应为 30%~70%。
4.3.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50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200 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100 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4.3.3 I 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5dB(A) ,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0dB(A) 。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5 工艺设计
5.1 工艺布局
5.1.1 工艺平面应与工艺要求的洁净用房等级相适应,能大程度地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和食品包装受到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和熟食应在各自独立的有完整分隔的生产区内加工作制作;不同洁净区的生产人员进出路线应严格分开。
5.1.2 工艺设备布置应按生产流程紧凑安排,同类型设备适当集中,洁净用房内工作人员应限制在少程度。
5.1.3 工艺布置应使原料、半成品的运输距离短,避免人员、物料(物品)的往返。
5.1.4 操作台之间、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建筑围护结构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维修和清洁的距离。
5.1.5 洁净用房内只应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容易产生粉尘和气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洁净用房外,如必须布置在室内时,宜尽量靠墙布置,并应设局部排风装置。
5.1.6 生产和操作过程中产生污染多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排风口的位置。车间的冷库宜靠墙布置。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固体饮料SC车间装修设计公司推荐的汇龙净化于2024/7/3 9:26:3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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