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五、制度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水处理装置应定期维护(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冼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以保障产品质量恒定。凡采用臭氧装置对半成品水进行消毒的应控制好臭氧浓度和水流速。所用的桶、瓶子及其盖子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灌装和封盖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人工灌装和封盖。用于封盖的方法、设备和材料应能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灌装封盖后的桶装水,桶口部分必须用热塑膜包裹密封,避免污染。
(四)出厂检验制度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必须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室。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室至少应具备下述卫生质量指标检验能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电导率(纯净水),盐等。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2、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七、产品质量
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无尘车间中空气洁净度的控制
空气过滤系统: 空气过滤系统包括过滤单元、安装架、外壳、密封垫、密封剂和箱位系统。这些部件的选择应该既符合要求的洁净度等级,又符合与其用途及系统测试要求有关的条件,选择净化空调过滤器要采用特定的空气过滤标准.
节能: 为实现节能,在非工作期间可以把通风系统的气流降到低级别。但如果完全关闭,应考虑到可能会产生不可接受的室内污染。
二次过滤: 应该认识到,如果送风到洁净室的终端过滤器之前不装适当的二次过滤,就会产生如下几个问题:可能达不到需要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终端过滤器需要频繁的更换,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 可能会造成对产品不利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
临时性过滤: 在无尘车间和试车期间应该考虑安装临时性过滤器,保护空调系统的空气洁净度.
应用: 设计人员应该对用于洁净室空调系统得初次和二次过滤器的性能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应用要求。应该考虑采用化学和分子除污的过滤器(如活性碳),以及配置排风过滤,保护室外环境。
装配: 过滤器不应急于安装,应在试车前再装配。在等待装配期间,应该按供应商的说明存放过滤器,装配前,风管要做到目检清洁、无污染。过滤器应该按照厂家的说明进行装配
。
包装与运输: 空气过滤器的包装应该能适当的保护过滤单元在从供应商处搬运和运输期间不受到机械损坏。在设施内安装过滤器前应该认真检查,保证无任何损坏。
测试: 所有安装在设施内的过滤器都应该能够对终端过滤器进行泄露测试,对过滤器和安装装置之间的密封要进行整体性测试。进行这类测试的材料应保证其本身不会成为污染物或引发污染。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固体饮料SC车间设计装修报价的汇龙净化于2024/12/12 9:10:2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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